■街談
  女兒深夜高燒,就近到越秀區兒童醫院就診,卻被拒絕推往其他醫院……日前,市民羅女士遇到了這樣的事。讓她氣憤的是:“當時離醫院下班時間還有一個多小時。”11日,廣州市衛生局醫政處相關負責人就事件表示,如果屬實,會依照法律法規對院方作出處罰。涉事醫院也對當日做法表示道歉,自稱失責。(6月12日《新快報》)
  面對高燒41℃的女童,這家醫院的當班醫護人員,卻以“掛滿號”為由,拒絕接診,與“見危不救”無異,令人難以容忍。殊不知,醫院和醫護人員“見危不救”,違反了救死扶傷的職業操守,背離了尊重生命權的最基本要求,不僅容易引發新的醫療糾紛,而且可能導致醫患關係進一步惡化。
  生命權優先於財產權,這是我國法律的基本制度;特別是《執業醫師法》規定,“對急危患者,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;不得拒絕急救處置”。這從法律層面明確了“治病救人、救死扶傷”是醫院和醫生的天職,與醫院床位緊張、患者家庭貧困、醫生已下班、掛滿號後不接診等因素無關。然而,由於我們的醫療體制尚存在一些問題,醫院也存在過度市場化的傾向,過度市場化的結果,導致醫院對利益的過度追求,降低了醫院治病救人的職能。再者,選擇性收治病人,成了醫療行業默認的一種潛規則。
  然而,醫院本來就是一個帶有強烈人道主義色彩的機構,醫生也被人們稱為白衣天使,如果把自身利益放在首位,而忽視了病人生命的權利,這是對人道主義的褻瀆,也是對救死扶傷天職的背叛。而在此前,各地醫療糾紛不斷,醫患關係緊張,甚至暴力侵醫案件頻發,有網友一味地把責任推在患者身上,顯然有失偏頗。問題是,肩負救死扶傷職責的醫院和醫護人員,也暴露出“見危不救”這種最為極端的道德惡行,如何能夠得到社會和公眾的尊重?醫患關係豈能從根本上得到改善?
  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,規範醫療服務行為,國家衛生計生委於今年5月起草了《醫療質量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其中明確規定,醫護人員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和診治,造成嚴重後果,如果構成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因此,針對“拒治高燒女童”事件,不能止於當事醫院失責之後的道歉,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履行承諾,查明事實真相,對醫院和失責醫護人員應依法嚴懲,以此倒逼醫院和醫護人員敬畏生命,善待患者,改進服務。 □汪昌蓮
  (原標題:“拒治高燒女童”豈能道歉了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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